近日,省政府下发了《云南省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试点工作方案》,决定在全省开展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试点工作,推进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努力让被征地农民人人享有养老保障。根据方案,2016年,我省将先在每个州市的1个县(市、区)开展试点;2017年扩大试点;到2020年,争取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纳入改革试点的保障对象:
试点地区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土地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年满16周岁及以上在册人员。参保办法:
试点地区的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试点时未按原政策规定参保的,直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试点时已按原政策规定参保的,在确保其参保权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衔接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已按原政策规定享受待遇的,继续享受待遇,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具体参保办法由统筹地研究制定。 政府给予补助引导被征地农民参保: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其中,未年满60周岁的,按年享受政府补助,政府补助记入个人账户。已年满60周岁的,一次性享受15年的政府补助,记入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将按照规定缴费并提供缴费凭证后,每年可申请享受1次政府补助。在上述参保办法中,参保人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若本方案规定的政府补助年限达不到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