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第一期)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文件),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为确保营改增改革试点工作在我省平稳、有序、顺利推进,让纳税人享受到改革红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行业的范围
营改增试点行业范围是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此后将不再缴纳营业税。上述行业的应税行为具体范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应税行为范围注释执行。
二、试点纳税人的范围
发生上述营改增试点行业范围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三、试点开始时间
我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即经国、地税机关双方确认属于发生上述行业范围应税行为的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依法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四、税务登记办理事项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国、地税机关做好自身户籍信息的核实、采集、确认工作。试点纳税人经主管国、地税机关共同确认后,于2016年4月20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相关涉税事项。
(二)对经国、地税机关共同确认处于报停状态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且报停期限超过2016年5月1日的,待报停期结束后由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户籍信息核实、采集、确认并办理税务登记相关事项。
(三)2016年5月1日以后新办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到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四)2016年5月1日之前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管理的,仍由地税部门管理,不作调整。2016年5月1日之后新成立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发票使用事项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供应普通发票。
(二)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之前已领未用的地税普通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到2016年7月31日止。在过渡期内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其结余的地税普通发票,过渡期内地税普通发票未使用完的,不得向国税机关申领增值税发票。过渡期完后,未使用完的地税发票应及时缴销,国税机关方可供应发票。
(三)自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需要代开发票的,应向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地税机关不再受理相关申请。
(四)自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五)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及名称没有变化的,其发票专用章可继续使用。
六、委托缴税三方协议签署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必须在5月20日前与国税机关、银行签署委托缴税三方协议书。
(二)已在国税机关签署过三方协议的不再签署。
(三)变更为社会信用代码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必须重新签署三方协议。
七、纳税申报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发生的应税行为,应按照增值税政策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包括过渡期使用地税机关发票的业务。
(二)2016年5月1日之前,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经地税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仍由其在延期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八、税款征收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且2016年5月1日前已缴纳营业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报地税机关核准退还已缴纳营业税。
(二)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在2016年5月1日前的应税行为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规定向地税机关补缴相应税款。涉及需要补开发票的,由地税机关为其代开地税发票。
(三)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欠缴的税款及其滞纳金、罚款,由国、地税机关采取相关措施联合追缴,欠缴营业税未开具地税普通发票的,过渡期内由地税机关开具发票,过渡期后由国税机关开具发票。
(四)地税机关2016年5月1日之后过渡期完成前发现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之前发生少缴税款或偷、逃、骗、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由国、地税机关共同追缴。涉及需要补开发票的,由地税机关为其代开地税发票,过渡期后由国税机关开具发票。
(五)2016年5月1日之前,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经地税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的,仍由其在延期缴纳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营业税缴库手续。
九、特殊征管事项
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纳税人应在缴纳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及相关税款缴库。
十、其他
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密切关注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及各级国税机关发布的营改增相关信息,如对上述事项存有疑问,请及时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或及时与主管国税机关联系。
本公告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后续出台的文件不相符的,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为准。
特此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