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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出台支付保障办法,力保民工合法权益

为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山市出台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旨在从源头上防范欠薪问题,明确保障职责,强化制度建设,强化动态监管,实现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常态化管理。

一是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责任更加明确。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四重责任”,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政府和园区属地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部门联动责任,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切实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联席会议职责;按照行业职责,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对缴存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和规定、审查和监管;按照“谁承包、谁负责”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企业工资支付主体责任,明确了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劳务公司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

二是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更加完善。市、县(市、区)两级均建立了农民工工资支付联席会议制度,制定政府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最低资金标准制度,即市级、隆阳区和腾冲市各不少于500万元,施甸县、龙陵县和昌宁县各不少于200万元;推行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两条线”拨付制度和按月拨付农民工工资制度;全面执行《保山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公示牌制度》和《保山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实名制管理制度》,为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三是农民工工资支付源头防范更加有力。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和“保证金”制度,未按规定缴存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和“保证金”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不颁发施工许可证;全面落实建设工程招投标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前置审查制度,规定竞标企业在投标前必须出具人社部门开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从源头上切实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

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5日,保山市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期间,通过全面落实《保山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圆满完成了专项检查各项工作任务,共为12104名农民工清欠工资20127.57万元,向竞标企业开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6000余份,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科  杨佳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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