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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技术中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政策解读

日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农业厅印发了《云南省农业技术中高级职称评审条件》(以下简称《评审条件》),为了便于广大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农业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更好地理解我省农业技术专业中、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相关内容和要求,现将《评审条件》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我省现行的农业技术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是 1992年制定出台的,对规范我省农业技术专业职称评聘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现代社会的高速发展以及我省农业技术的发展需求,该评审条件也显现出了一些问题,主要是:因制定年限较久远,对标准条件不够科学,缺乏对人才分类、分层评价指标体系,未结合省、州(市)、县等不同层级农业系统人才的客观实际,合理确定学历、论文、业绩等方面的要求,不利于科学、公正的评价我省农业专业技术人员水平。针对上述问题,结合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创新人才评价使用机制,完善人才评价标准,改进人才评价考核方式”的精神,我厅和省农业厅先后多次组织我省农业技术专业专家、学者进行了反复论证调研,广泛听取了各方意见和建议,并最终形成了该《评审条件》。

《评审条件》遵循我省农业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特点和成长规律,更加突出了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作为人才评价主要标准的政策导向要求,针对我省农业行业现状,对农业技术进行了详细的分类,并对不同层级、类型的农业技术专业技术人员,在学历、论文、业绩等方面分别作出了不同的要求,将更加有利于科学、公正、客观地评价农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技术水平,充分发挥职称评价工作的导向激励作用,进一步促进我省农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评审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农业技术单位及其它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农艺、畜牧、兽医、农机、水产等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才。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离退休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含按规定批准延迟退休并在延迟期内的人员)不属申报评审范围。

(二)主要内容。一是完善农业技术职称申报条件和评价标准。根据我省农业技术的工作实际,在《评审条件》中对农业技术进行了详细的分类,共分为农学、植物保护、园艺、土壤肥料、农业环境保护、畜牧、兽医、农机、水产等9类,便于农业技术专业技术人员按所从事专业申报评审;遵循农业专业技术工作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结合我省、州(市)、县等不同层级农业技术人才的工作实际,在学术科研方面区别分类对待,对省级农技单位人才,强化学术科研的质量要求;对州(市)农技单位人才,适当降低学术科研方面的要求;对县乡基层农技单位人才,在论文上不作硬性要求,突出农业技术推广和农业技术服务等方面的工作业绩和实绩。二是实现了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常态化评审。根据目前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审工作每两年才开展一次的实际,研究制定了我省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的评审办法,完善了申报评审条件。《评审条件》将于2017年开始实施,今后我省农业推广研究员可以在省内进行自主评审,实现了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常态化评聘,进一步拓宽我省高层次农业科技人才的选拔培养渠道,为实现我省“绿化经济强省”总目标以及“发展高原特色农业”的行业目标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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