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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国家统计标准 解决数据“打架”问题

强制执行国家统计标准 解决数据“打架”问题

此规定利于解决国家统计标准执行不力、统计数据可比性可靠性难以保障问题,确立了国家统计标准的权威性

为解决此前出现的地方统计数据与中央统计数据“打架”问题,统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各级统计调查活动就应当执行国家统计标准。

6月22日,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统计局负责人通过答记者问表示,为从根本上解决因统计标准不统一而产生的数据“打架”问题,规定国家统计标准是强制执行标准,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应当执行国家统计标准。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国家统计标准是强制执行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应当执行国家统计标准。

国家统计局局长宁吉喆表示,这一规定确立了国家统计标准的权威性和至高的地位,对于解决多年来国家统计标准执行不力、统计数据可比性可靠性难以保障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武器。

《条例》还要求确保国家统计调查顺利实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

同时,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

宁吉喆认为,这就明确了国家统计的优先性,展现出国家统计的权威性,体现出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

此前,全国统计数据与地方统计数据多次出现不一致的情况。2015年31个省份上半年GDP总和为324556.57亿元,超出全国总量(296868亿元)多达27688.57亿元。2014年31个省份上半年GDP总和超出全国上半年GDP总量逾3万亿元。2013年上半年,31个省级行政区GDP总和,超过了统计局GDP数据约3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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