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进一步严格社会保险 基金监管四项规定执行
2015年9月以来,我市切实把维护基金安全摆在首位,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付流程及财务结算管理规定(暂行)》《云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会计对账报告规定(暂行)》《云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暂行)》和《云南省社会保险基金日常巡查监督规定(暂行)》等四项暂行规定,进一步促进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并强化执行,完善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估,规范了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流程及财务结算管理,加强了会计、出纳、开户银行、财政部门等相互之间的账目款项核对工作,强化了社会保险基金日常监督管理。
“四项暂行规定”贯彻执行一年多来,我市少数县区尚未充分认识到“四项暂行规定”对规范社保经办管理、强化基金监管、维护基金安全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视落实不够、贯彻执行不到位、监督检查不严格、情况上报不及时等问题,直接影响了四项监管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为了切实加强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强化源头治理,有效预防基金风险,为进一步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四项规定(暂行),充分发挥其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效能,我市就进一步加强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四项规定作出明确要求,一是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确保制度落实;二是进一步规范经办、严格监管,确保执行到位。同时,在原有要求的基础上增加对账工作情况报告和日常巡查监督报告的上报,加大对县区“四项暂行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四项暂行规定”各项内容贯彻执行到位,不留死角和空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