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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发布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

楚雄州发布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

近日,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深化州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我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作出统一部署,明确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并从总体要求、适用范围、合理确定薪酬结构和水平、完善考核评价办法、规范薪酬支付和管理、规范福利性待遇、健全薪酬监督管理机制和认真组织实施8个方面,就我州州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实施方案》指出:建立符合州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特点的薪酬制度,规范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对不合理的收入进行调整,建立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政治、经济、社会责任相统一的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实现州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实施方案》明确:改革要坚持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健全州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增强企业发展活力;要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州属国有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要坚持统筹兼顾,形成州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调节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坚持政府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完善州属国有企业薪酬监管体制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实施方案》确定了改革的适用范围是:州属国有企业中由组织任命管理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包括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等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州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中职业经理人的薪酬结构和水平,由董事会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

《实施方案》规定:要合理确定州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结构水平,州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州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州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州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或者因投资经营失误、非政策性及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企业连续3年新增亏损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对具备一定规模、完成了公司制改革,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生产经营持续、稳定,企业管理者的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并与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的代表签订了企业经营目标考核责任书等条件的州属国有企业,其负责人应当实行年薪制,薪酬结构参照本方案设定。

对于暂不具备年薪制适用条件的州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要按照兼顾内部公平和外部公平的原则,合理确定,严格规范管理,确保其与执行年薪制的企业负责人、本地区国有企业职工、本企业职工之间形成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实现薪酬分配既有激励、又有约束。待条件成熟时,纳入统一的年薪制管理。

《实施方案》还明确:要完善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办法,规范薪酬管理和福利待遇。要健全薪酬监督管理机制,严格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对违反国有企业负责薪酬管理规定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既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也是推动我州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我州《实施方案》的发布,必将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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