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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11-25 12:00 来源:云南人事考试网 咨询QQ:800002381 微信公众号:hfpxwx
一、卡务管理
办理条件:参保人医保卡遗失、损坏、信息修改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申办材料:本人持《身份证》复印件,如请人代办,需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表格: 无
办理机关:“两区”人社局社保中心
办理程序: 卡遗失
电话(63331166)挂失——持《身份证》,如果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两区”人社局社保中心现场办理——取卡(60个工作日)
注:电话挂失属临时封锁,锁期最长30天,超过30天自动解封。需要“两区”人社局社保中心现场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卡损坏
持《身份证》、旧医保卡,如果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两区”人社局社保中心现场办理——取卡(60个工作日)
卡信息修改
持《身份证》、《医保卡》,如果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两区”人社局社保中心现场办理——取卡(60个工作日)
绿色通道制卡
持《住院证》、《身份证》,如果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老民航路301号昆明市人力资源市场四楼423室)现场办理——取卡(当日)
办理时限:及时办理
证件及有效期限:无
法律效力:《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管理暂行办法》
收费:除绿色通道制卡外,收费22元
年审及年检:无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变动
办理条件:参保单位人员新增、减少、在职转退休(男60岁,女55岁)
申办材料: 2-1人员新参保
1、单位医保经办人填写《昆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变动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录用通知、劳动合同或《劳动用工登记名册》、工资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2-2人员停保
1、单位医保经办人填写《昆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变动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调令或主管单位出具的开除文件或死亡证明(火化证)、解除劳动合同书或《劳动用工登记名册》、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2-3人员续保
1、单位医保经办人填写《昆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变动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调令或劳动合同或《劳动用工登记名册》、工资花名册、医保卡、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2-4人员在职转退休
1、单位医保经办人填写《昆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变动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退休通知》、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2-5人员退保
1、《昆明市“两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退保业务办理登记表》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表格:《昆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变动表》、《昆明市“两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退保业务办理登记表》。
办理机关:“两区”人社局社保中心
办理程序:单位经办人带申报材料到“两区”社保中心——系统录入——办理成功
办理时限:每月1-20日
证件及有效期限:无
法律效力:《社会保险法》、《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172号)
收费:无
年审及年检:无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转职工登记
办理条件:参加居民医保人员进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在原参保经办机构已办理退保
申办材料:1、单位医保经办人填写《昆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变动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劳动用工登记名册》或录用通知、工资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申请表格:《昆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变动表》
办理机关:“两区”人社局社保中心
办理程序:单位经办人带申报材料到“两区”社保中心——系统录入——居民转职工登记成功——人员新参保
办理时限:每月1-20日
证件及有效期限:无
法律效力:《社会保险法》、《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收费:无
年审及年检:无
注(1)已参加过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卡号为01********开头),医保卡须是停保状态才能参保。
(2)已参加过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卡号为5*********开头),须在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退保手续后才能参保。
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核定
办理条件:正常参保单位每年一核
申办材料:1、请单位经办人提前1个月到医保经办机构拷贝本单位人员基数数据,在导出的excel表中自行修改。
2、核定期间,带上修改后的excel表和《职工医疗保险划帐基数申报表》、工资发放明细表、第13个月工资发放明细表(企业为奖金、补贴等收入发放明细表);
3、退休人员需《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划帐基数申报表》、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昆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拨付表》(表四附一);企业提供经社保部门提供或确认的养老金发放明细进行核定(以上材料必须签字并加盖公章)。
申请表格: 《职工医疗保险划帐基数申报表》、《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划帐基数申报表》
办理机关:“两区”人社局社保中心
办理程序:拷贝数据——申报材料——导入系统——完成
办理时限:每年6、7、8三个月的1至20日为年度核定期
证件及有效期限:无
法律效力:《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收费:无
年审及年检:无
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办理条件:省外、省内其他统筹地转入我市
申办材料: 5-1统筹转入
1.由转入单位提供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办理转入手续。
2.如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要求我市出具《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后才提供参保人《参保凭证》的,我中心再出具《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加盖公章后交给参保人寄往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
3.办理程序:新参保——打印《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参保人《参保凭证》缴费年限录入——转入成功
5-2统筹转出
申办材料:原参保单位或参保人提供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原件
申请表格: 无
办理机关:“两区”人社局社保中心
办理程序:停保——转出统筹范围外——转出成功
办理时限:每月1-20日
证件及有效期限:无
法律效力:《社会保险法》、《云南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云人社发〔2010〕181号)
收费:无
年审及年检:无
注:《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须参保人办理新参保后才能打印
六、开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办理条件:昆明市转出到其他统筹地
申办材料:原参保单位或参保人提供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我中心再出具参保人《参保缴费凭证》
申请表格: 无
办理机关:“两区”人社局社保中心
办理程序:停保——转出统筹范围外——打印《参保缴费凭证》
注:《参保缴费凭证》须参保人办理停保后才能打印
办理时限:每月1-20日
证件及有效期限:无
法律效力:《云南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云人社发〔2010〕181号)
收费:无
年审及年检:无
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
办理条件:参保人基本信息变更
申办材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表格: 无
办理机关:“两区”人社局社保中心
办理程序:参保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两区”社保中心——修改系统信息——信息变更成功
办理时限:每月1-20日
证件及有效期限:无
法律效力:无
收费:无
年审及年检:无
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基本信息管理
及新参保登记
办理条件:单位基本信息变更、新单位成立
单位基本信息管理
申办材料:新的营业执照、法人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以上资料收复印件,检查原件)
单位新参保登记
正常工作日先到医保中心拷贝数据采集软件,并按要求录入单位及个人信息
1、单位上年度工资年报及工资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2、当年注册成立的单位参保,不须上年度工资年报,须提供单位成立至参保申报上月职工签字的《工资表》或相关工资总额构成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注:参保人员申报的缴费基数须四舍五入保留到元,参保人员工资总额收入不明确的,按上年度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单位申报的平均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劳动情况》报表的平均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低于医保执行最低下限的,按最低下限申报,工资收入超过最低下限的,按实际收入申报。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鉴证或登记备案的劳动合同或《劳动用工登记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4、年检过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地税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8、成立批复原件及复印件(限机关、事业、国有、集体单位)。
9、法人登记证
申请表格:《参加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明细表》一式两份。
办理机关:“两区”人社局社保中心
办理程序:单位经办人带申报材料到“两区”社保中心——系统录入——办理成功
办理时限:每月1-20日
证件及有效期限:无
法律效力:《社会保险法》、《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收费:无
年审及年检:无
九、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管理
办理条件:参保人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
申办材料: 9-1人员新参保
1、两区的《户口册》,外地户口需《暂住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灵活就业人员信息采集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申请书》。
3、如果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
9-2人员停保
1、《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2、本季度缴费发票《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完费证》;在《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后写《停保申请》
3、如果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
9-3人员续保
1、两区的《户口册》,外地户口需《暂住证》、《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2、《灵活就业人员信息采集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申请书》。
3、如果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
9-4人员在职转退休
1、《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2、退休通知
3、如果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
9-5人员在退保
1、《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2、在《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后写《退保申请》
3、如果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
申请表格: 《灵活就业人员信息采集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申请书》
办理机关:“两区”人社局社保中心
办理程序:参保人带申报材料,如果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两区”社会保障中心到“两区”社保中心——系统录入——办理成功
办理时限:每月1-20日
证件及有效期限:无
法律效力:《昆明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昆政发〔2003〕34号)
收费:无
年审及年检:无
注: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自愿选择一下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1)按10%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建立个人账户,享受住院、“特殊慢性病”、“特殊疾病”、门诊特殊检查、门诊抢救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2)按6%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享受住院、“特殊慢性病”、“特殊疾病”、门诊特殊检查、门诊抢救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在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前不计划个人账户,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后按原政策规定计划个人账户。
(3)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4)灵活就业人员新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一年的待遇等待期。
十、失业保险缴费人员管理
10-1新增参加失业保险人员登记
办理条件:参保单位新增就业人员
申报材料:
1.劳动合同、劳动协议、调动手续表等;
2.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表格及申请书:《昆明市失业保险费核定业务申报表》;《个人基本信息表》(电子表格、纸质文件);
办理机关:“两区”人社局社保中心
办理程序:缴费人员管理---批量新参保---参保单位信息---单位编码---参保信息---参保日期---是否自动补收---农民工标识---农民工是否缴费---导入excel---单位编码---是否自动补收---Excel文件---浏览---上传
办理时限:每月1-15号
证件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收费:无
年审及年检:无
10-2参保人员停保登记(暂停缴费登记)
办理条件:参保人员发生辞职、辞退、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参军、升入全日制学校、劳改劳教、在职人员失踪、停薪留职等情况时
申报材料:
1.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应征入伍相关部门证明材料,入学通知书,被劳改劳教证明、法院开具的人员失踪等相关材料和证明;
2.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表格申请书:《昆明市失业保险费核定业务申报表》;
办理机关:“两区”人社局社保中心
办理程序:缴费人员管理---停保人员信息---停保日期---身份证号码---变更原因---是否自动补退收---保存
办理时限:每月1-15号
证件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收费:无
年审及年检:无
10-3暂停缴费人员续保登记
办理条件:失业人员再就业时应继续参加失业保险
申报材料:
1.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
2.《昆明市失业保险手册》;
3.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表格及申请书:《昆明市失业保险费核定业务申报表》;
办理机关:“两区”人社局社保中心
办理程序:缴费人员管理---查询条件----续保单位信息---续保公共信息---缴费基数录入---保存
办理时限:每月1-15号
证件及有效期限:无
法律效力:《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收费:无
年审及年检:无
10-4参保人员终止缴费登记
办理条件:参保人员发生退休、死亡、出国定居、录用为编制内公务员(聘用制公务员除外)等情况时
申报材料:
1.离(退)休审批表、死亡证明、出国定居证明、公务员录用审批表等材料;
2.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表格及申请书:离(退)休审批表;公务员录用审批表;《昆明市失业保险费核定业务申报表》;
办理机关:“两区”人社局社保中心
办理程序:缴费人员管理---退保人员信息---身份证号码---变更日期---变更原因---是否自动补退收---保存
办理时限:每月1-15号
证件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收费:无
年审及年检:无
10-5失业人员转移
办理条件:原停保缴费经办机构与再就业经办机构不一致时
申办材料:
1、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
2、提档函和介绍信;
3《昆明市失业保险手册》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4、原停保缴费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出具《昆明市失业保险个人关系转移函》及回执给再就业单位,再就业单位将《昆明市失业保险个人关系转移函》及回执送至再就业单位所属经办机构,再就业单位所属经办机构将回执确认盖章后返给原停保缴费经办机构存档。
申请表格及申请书:提档函和介绍信;《昆明市失业保险个人关系转移函》;
办理机关:“两区”人社局社保中心
办理程序:原停保缴费经办机构与再就业经办机构不一致时,再就业单位应及时到原停保缴费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人员转移
办理时限:每月1-15号
证件及有效期限:无
法律效力:《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收费:无
年审及年检:无
十一、失业保险单位管理
11-1单位新参保基础信息登记
办理条件:经批准成立企(事)业单位
申报材料:(需提供以下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A4纸)
1.地方税务机关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批准成立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4.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开户银行许可证;
6.社会保险登记证;
7.工资表
8.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表格及申请书:《昆明市失业保险单位基础信息表》;个人基本信息表;
办理机关:“两区”人社局社保中心
办理程序:
1.基本信息管理---单位基本信息管理---劳动就业单位信息主页面---保存
2.单位管理---单位新参保---单位参保信息表编辑---保存
办理时限:每月1-15号
证件及有效期限:《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开户银行许可证;社会保险登记证;
法律效力:《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收费:无
年审及年检:无
11-2单位基础信息合并、分立登记
办理条件:参保单位发生合并、兼并、分立时,应办理单位基础信息合并分立。
申报材料:
1、单位合并、兼并、分立的相关文件材料;
2、涉及合并、兼并、分立单位的营业执照;
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需合并、兼并、分立单位人员名册;
5、原单位在地方税务局缴纳当月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申请表格及申请书:《昆明市失业保险单位合并、分立情况表》;
办理机关:“两区”人社局社保中心
办理程序:单位管理-----合并(分立)后单位信息----被合并(分立)单位信息-----输入合并(分立)信息(变更日期)---保存
办理时限:每月1-15号
证件及有效期限:合并、兼并、分立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原单位当月缴费凭证。
法律效力:《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收费:无
年审及年检:无
11-3单位暂停缴费登记(单位人员减空登记)
办理条件:单位发生暂不经营无用工情况
申报材料:
1.《昆明市失业保险费核定业务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2.单位暂停缴费书面申请;
3.单位办理暂停缴费登记当月失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一份,(存在历史欠费的单位,还需提供往年欠费年度的失业保险缴费凭证);
4.《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手册》(2008年12月31日前参保的单位提供);
申请表格申请书:《昆明市失业保险费核定业务申报表》;单位暂停缴费书面申请;
办理机关:“两区”人社局社保中心
办理程序:单位管理---单位暂停缴费---参保单位信息---单位编码---输入单位变更信息--变更原因---保存
办理时限:每月1-15号
证件及有效期限:无
法律效力:《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收费:无
年审及年检:无
11-4单位基础信息注销登记
办理条件: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营业执照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吊销。
申报材料:
1、单位注销书面申请;
2、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营业执照被工商部门管理部门注销、吊销的文件和材料;
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当月失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一份,(存在历史欠费的单位,还需提供往年欠费年度的失业保险缴费凭证);
5、《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手册》(2008年12月31日前参保的单位提供);
6、职工人事档案(按照失业保险业务流程第三点中(二)点,参保人员停保登记申报资料)。
申请表格:《昆明市失业保险单位注销情况表》
办理机关:“两区”人社局社保中心
办理程序:单位管理---单位注销登记---参保单位信息---单位编码---请输入变更信息---变更日期---保存
办理时限:每月1-15号
证件及有效期限:无
法律效力:《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收费:无
年审及年检:无
11-5单位失业保险关系转入
办理条件:参保单位因地址变动、隶属关系变更以及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需要转移到其他地州、县(市)区参保的,
申办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批准成立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副本)复印件;
2、地方税务机关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复印件;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复印件;
4、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表格及申请书:《昆明市失业保险单位转移通知书》
办理机关:“两区”人社局社保中心
办理程序:参保单位因地址变动、隶属关系变更以及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需要转移到其他地州、县(市)区参保的,该单位应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单位转移登记。
转出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出具《昆明市失业保险单位转移通知书》及回执给单位,单位将《昆明市失业保险单位转移通知书》及回执送至转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经办机构将回执确认盖章后返给转出经办机构存档。
单位管理---单位成建制转出---转出单位信息---输入变更信息---转移后经办机构信息---保存;
办理时限:每月1-15号
证件及有效期限:《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批准成立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副本)复印件;地方税务机关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复印件;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律效力:《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收费:无
年审及年检:无
11-6单位失业保险关系转出
办理条件:参保单位因地址变动、隶属关系变更以及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需要转移到其他地州、县(市)区参保的
申报材料:
1、转移申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批准成立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副本)复印件;
3、转移当月的失业保险缴费凭证。
申请表格及申请书:转移申请;
办理机关:“两区”人社局社保中心
办理程序:参保单位因地址变动、隶属关系变更以及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需要转移到其他地州、县(市)区参保的,该单位应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单位转移登记。转出地经办机构在办理参保单位转移时,须先由转出经办机构确认参保单位已缴清失业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
单位管理---单位成建制转出---转出单位信息---输入变更信息---转移后经办机构信息---保存;
办理时限:每月1-15号
证件及有效期限:无
法律效力:《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收费:无
年审及年检:无
十二、失业保险缴费核定
失业保险基数申报、核定
办理条件:用人单位在本月发生工资基数变动
申报材料:
1.当月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复印件);
2.上月失业保险费完费凭证;
3.经办机构要求的其它资料。
申请表格及申请书:《昆明市失业保险费核定业务申报表》;《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电子版和纸质);
办理机关:“两区”人社局社保中心
办理程序:用人单位在本月发生工资基数变动,应及时在失业保险核定期(每月1-15日)内,办理本月失业保险费申报工作。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提供的数据和核定资料,如实核定。并将核定后的《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电子版)、《失业保险单位月缴费核定表》反馈给参保单位。
缴费核定---缴费基数申报---输入缴费申报工资---确定
缴费核定---核定期号---单位编号---查询---选中要核定的单位---核定当前选择
办理时限:每月1-15号
证件及有效期限:无
法律效力:《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收费:无
年审及年检:无
十三、失业保险待遇核定
13-1失业职工登记(办理失业登记)
办理条件:失业人员在失业前所在单位与终止或解除劳动
申报材料: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档案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送经办机构,并按要求提供《昆明市职工失业保险审批登记表》(一式三份)、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情况表、昆明市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个人缴费工资情况表、昆明市失业保险手册、终止或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一式二份);
2、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3、单位开具的《单位职工失业申请登记证明书》;
4、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办理机关:“两区”人社局社保中心
办理程序:失业人员在失业前所在单位与终止或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办理时限:与单位劳动合同终止60日内
证件及有效期限: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法律效力:《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收费:无
年审及年检:无
13-2失业保险待遇核定
办理条件:失业人员在失业前所在单位与终止或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1·发放
申报材料:
1、单位职工失业申请登记证明书(半联);
2、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册(或户籍证明)、本人身份证开具的农业银行银行卡 (昆明范围内),以上材料需复印2份,还需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复 印件2份;
3、城镇职工或个人缴费农民共携带医保卡;
4、如须他人代办还须出具本人签字署名的委托授权书及代办人身份证;
5、4-5张1寸照片。
材料整理:
农民工:一次性发放
1份:失业人员待遇申请(签字)+昆明市职工失业保险审批登记表+合同复印件+解除合同证明书复印件;
2份:昆明市职工失业保险审批登记表+合同复印件+解除合同证明书复印件+单位职工失业申请登记证明书(半联);
3份:昆明市职工失业保险审批登记表放档案袋,待遇核定表归档(签字);加盖审核章+各种情况相应的章(逾期办理,扣除 个月失业保险金、逾期办理不享受失业保险金章、连续缴费年限不满一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章、个人辞职不享受失业金、失业时间 年 月 日昆失 参保时间 年 月缴费总额 自动辞职,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城镇职工:(农民工个人缴费)按月领取
1.昆明市职工失业保险审批登记表+合同复印件+解除合同证明书复印件;
2.昆明市职工失业保险审批登记表+合同复印件+解除合同证明书复印件+单位职工失业申请登记证明书(半联);
3.昆明市职工失业保险审批登记表放档案袋,待遇核定表归档;
4.职工基本医疗待遇(上半联)+失业保险手册(第一页:照片+失业保险登记章+农业户口个人缴费+职工基本信息+审核章《注意系统中缴费期限》+发放期限、待遇核定、发放月份+审核章);
5.各种情况相应的章(逾期办理,扣除×个月失业保险金、逾期办理不享受失业保险金章、连续缴费年限不满一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章、个人辞职不享受失业金、失业时间 年 月 日 。参保时间 年 月缴费总额自动辞职,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办理机关:“两区”人社局社保中心
办理程序:审核申报材料---待遇核定---失业职工登记及定期待遇核定
办理时限:每月20—28日
证件及有效期限:无
法律效力:《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收费:无
年审及年检:无
十四、失业人员档案转移
14-1档案转入
办理条件:在本辖区内参加失业保险单位的失业人员
申报材料:
1、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情况表;
2、云南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办理情况登记表;
3、云南省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4、云南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5、昆明市职工失业保险审批登记表;
6、昆明市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缴纳工资情况表;
7、劳动合同;
8、昆明市失业保险手册;
9、单位职工失业申请登记证明书;
10、转递档案材料通知单及工作期间人事档案。
申请表格及申请书: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情况表;云南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办理情况登记表;昆明市职工失业保险审批登记表;昆明市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缴纳工资情况表;
办理机关:“两区”人社局社保中心
办理程序: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档案及经办机构所需资料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移交参保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办理时限:正常工作日
证件及有效期限:无
法律效力:《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收费:无
年审及年检:无
14-2档案转出
1、转回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申报材料:户口薄或户籍证明、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接收函。
办理机关:“两区”人社局社保中心
办理程序:失业人员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报资料,经办机构审核后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办理时限:正常工作日
证件及有效期限:无
法律效力:《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收费:无
年审及年检:无
14-3失业人员再就业提档
办理条件:已签订新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
申报材料: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录用工登记表、昆明市失业保险手册、提档函、介绍信、提档人身份证。
办理机关:“两区”人社局社保中心
办理程序:用人单位提交劳动合同复印件、录用工登记表、昆明市失业保险手册、提档函、介绍信、提档人身份证等资料,经办机构审核后办理提档手续。
办理时限:正常工作日
证件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收费:无
年审及年检:无
十五、企业正常退休审批
办理条件:企业参保职工年满60周岁(女55周岁)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申办材料: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人事档案。
申请表格: 无
办理机关:“两区”人社局社保中心
办理程序:企业经办人(代课教师和自谋职业人员本人)提交申请材料,30日内办理。
办理时限:及时办理(1--5月因缴费基数核定的原因,只收材料,受理申请)
证件及有效期限:无
法律效力:《社会保险法》
收费:无
年审及年检:无
十六、 劳动保障执法年审
办理内容:辖区内所有用工企业用工情况、社会保险缴费及工资发放情况年度审验并发放或张帖年度检验合格标志
办理时间:每年3月20日至6月31日止
申办材料:1、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及公章;
2、单位(企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3、单位(企业)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
件;
4、单位(企业)法宝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单位(企业)职工登记名册及工资发放花名册;
6、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
7、劳动保障年度检验手册及审验合格证书(无此材料的带
齐以上材料新办证)。
申请表格: 无
办理机关:“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与监察科
(倘甸招商大厦西6楼612室)
收费:无
年审及年检要求:每年一次
办理联系人员:赵开敏 联系电话:0871-62760085
十七、新招员工就业录用及合同鉴定登记
管理服务内容: 劳动合同鉴定登记业务办理
办理条件:用人单位新招员工就业录用、续订、解除/终止登记备案。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申办材料:用人单位办理入持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交至劳动合同鉴定部门;各类相关申请表格。
申请表格: 新签:《新招员工就业录用登记表》;《劳动用工登记名册(新签)》;《用工就业信息表》;《云南省劳动合同书》;
续签:《劳动用工登记名册(续签)》;《云南省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协议书》;《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回执)》。
解除:《劳动用工登记名册(解除/终止)》《云南省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云南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协议书》;《云南省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办理机关:“两 区”人社局劳动就业与监察科
办理程序:
(一)签订劳动合同
1、 用人单位带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交至劳动合同鉴定部门。
2、 《新招员工就业录用登记表》,《劳动用工登记名册(新签)》,《用工就业信息表》(新招员工就业录用登记表需要纸质版,并由用人单位如实填写;劳动用工登记名册(新签)表需要纸质版,一式三份,《用工就业信息表》只需要电子版传一份至劳动部门即可)。
3、 新招录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需要签订《云南省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云南省劳动合同书》可到“两区”就业部门购买。
4、 新招录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需要提供一张新招员工本人的大一寸证件照片(用于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续签劳动合同
由用人单位如实填写《劳动用工登记名册(续签)》表,合同编号一栏为之前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编号;《云南省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协议书》;《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回执)》。(通知书由甲方送达乙方,存根及回执由甲方存档;以上表格一式三份)。
(三)解除劳动合同
由用人单位如实填写《劳动用工登记名册(解除/终止)》表;《云南省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云南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云南省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合同书编号一栏为之前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编号;以上表格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入乙方档案一份)。
注:相关表格请到“两区”人社局劳动部门索取,电话:62760085。
办理时限:及时办理
证件及有效期限:无
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
年审及年检:无
十八、社会保险登记
18-1社会保险登记
18-1-1参保登记
办理条件:社会保险登记环节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验证和补证等内容。 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依法申报参加社会保险时,登记环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要求其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表2-1)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表2-2-1、表2-2-2),
申办材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成建制转入的,还需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和单位及职工的参保信息。
(四)省级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登记环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要求其填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表2-2-1、表2-2-2),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身份证件;
(二)户口簿;
(三)登记前曾在其他统筹地区参保的,还应提供原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表2-3)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表4-4);
(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解除劳动合同书》《企业职工养老、工伤、生育增减变动表》《辞职申请表》;省级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登记环节审核参保单位或个体参保人员填报的有关表格是否准确无误,证件和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审核通过的,为其确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向用人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向个体参保人员核发参保登记证明。
申请表格: 《昆明地区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增减变动情况结算表表四附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调动工作证明》以及批量新参保格式表(电子版);《灵活就业人员认定表》及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灵活就业人员专用)等材料。
办理机关:“两区”人社局社保中心
办理程序:单位经办人带申办材料到“两区”社保中心——系统录入——办理成功
办理时限:每月16-25
证件及有效期限:无
法律效力:《关于建立统一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流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0]212号)的有关规定
18-1-2信息变更登记
办理条件:参保单位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时,登记环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一)单位名称;
(二)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单位类型;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六)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
(七)开户银行及帐号;
(八)省级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申办材料:登记环节要求参保单位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2-4),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申请;
(二)工商变更登记表、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省级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登记环节审核参保单位填写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2-4)是否准确无误,核对有关证件和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审核通过的,变更参保单位登记事项。
申请表格: 《昆明市参统企业社会保险基本情况表(表一)》
办理机关:“两区”人社局社保中心
办理程序:单位经办人带申办材料到“两区”社保中心——系统录入——办理成功
办理时限:每月16-25
证件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关于建立统一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流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0]212号)的有关规定
收费:无
年审及年检:无
18-1-3注销登记
办理条件:参保单位发生以下情形时,登记环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一)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
(二)被批准解散、撤消、终止;
(三)跨统筹范围转出;
(四)省级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办材料:参保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时,登记环节要求其填报《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2-5),并根据注销类型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等法律文书;
(二)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消、终止的有关文件;
(三)有关部门批准转出及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接收的证明;
(四)省级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登记环节核验上述表格和证件、资料,对表格填写准确无误,证件和资料真实齐全的,注销其社会保险登记证,并通知申报、核定、缴费、帐户管理及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等环节,对个人帐户记录和离退休人员待遇支付进行相关处理,封存其参保信息及有关档案资料。
申请表格: 《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
办理机关:“两区”人社局社保中心
办理程序:单位经办人带申办材料到“两区”社保中心——系统录入——办理成功
办理时限:每月16-25
证件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关于建立统一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流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0]212号)的有关规定
收费:无
年审及年检:无
18-1-4验证和补证
办理条件:登记环节定期进行社会保险登记验证,要求参保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社会保险验证登记表》(表2-6),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
(五)省级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申办材料:登记环节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表格及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上年度验证等
情况;
(二)参保人数增减变化情况;
(三)申报缴费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四)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情况;
(五)省级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登记环节将初审意见送申报、核定、缴费、帐户管理和待遇支付等环节及经办其他险种的机构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信息确定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注核验标记或印章,5年期满的予以换证。
参保单位或个体参保人员因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参保证明,申请补办手续时,登记环节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并予审核。核实无误后,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参保登记证明。
申请表格: 《社会保险验证登记表》
办理机关:“两区”人社局社保中心
办理程序:单位经办人带申办材料到“两区”社保中心——系统录入——办理成功
办理时限:每月16-25
证件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关于建立统一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流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0]212号)的有关规定
收费:无
年审及年检:无
18-2社会保险申报、核定、缴费
18-2-1申报受理
办理条件:申报核定缴费环节负责办理用人单位或个人首次参保、已参保单位缴费人员新增、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后又续缴的手续。
申办材料:用人单位或个人首次参保、已参保单位缴费人员新增的,申报核定缴费环节要求参保单位或个人填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表2-2-1、2-2-2)、《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表3-1),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
(一) 身份证件;
(二) 职工档案;
(三) 劳动合同等用工手续;
(四) 企业职工工资表
(五) 省级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后又续缴的,参保单位或个人应填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表3-1),参保人员的参保信息有变化的还应填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表2-2-1、2-2-2)、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应资料。
参保单位缴费人员中断、终止缴费的,申报核定缴费环节要求参保单位或个人填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表3-1),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 工作调动证明;
(二)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三) 退休审批表等;
(四) 死亡医学证明和户籍注销证明等;
(五) 出国(境)定居及户口注销等证明;
(六) 入伍通知单等征兵机关参军证明;
(七) 省级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申报核定缴费环节审核《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表2-2-1、2-2-2)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表3-1)是否准确无误,核对有关证件资料,为新增缴费人员及时记录参保时间、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当期缴费工资基数等信息;对中断或终止缴费的人员,记录中断或终止缴费的类型、日期、原因等,将新增和中断或终止缴费人员的有关信息通知帐户管理、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等环节办理相关手续,并向中断缴费人员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通知单》(表3-9)。
申报核定缴费环节每年年初,受理参保单位填报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年)》(表3-2-1)和《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明细表》(表3-3),并要求其提供以下资料:
(一) 上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表;
(二) 上年度职工工资收入统计台帐;
(三) 上年度财务统计报表;
(四) 省级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缴费基数实行静态管理的(即:参保单位和个人以上年度的工资总额和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下同),参保单位在年初核定的基础上,按月向申报核定缴费环节填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月)》(表3-2-2)和新增、续缴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明细表》(表3-3),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 新增人员工资发放明细表;
(二) 新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表2-2-1、2-2-2);
(三) 办理预缴的缴费明细和预缴协议;
(四) 省级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缴费基数实行动态管理的(即:参保的单位和个人以上月或当月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和个人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下同),申报核定缴费环节应按月受理参保单位填报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月)》(表3-2-2)和《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明细表》(表3-3),并要求其提供以下资料:
(一) 劳动工资统计月(年)报表;
(二) 职工工资收入统计台帐;
(三) 办理预缴的缴费明细和预缴协议;
(四) 省级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实行静态或动态管理,由社保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参保单位缴费人数发生增减变化时,除按本章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规定填报有关表格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依据本规程的有关条款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参保单位或个人预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够一个月应缴费数额或预缴期限到期的,申报核定缴费环节根据个人帐户传递的信息将未分配的养老保险费数额或预缴到期情况通知参保单位或个人,参保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申报缴费。
个体参保人员申报缴费时,申报核定缴费环节要求其填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表》(表3-4),并提供身份证件等证明。
申请表格: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表2-2-1、2-2-2)、《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表3-1)、《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年)》(表3-2-1)和《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明细表》(表3-3)、《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月)》(表3-2-2)和新增、续缴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明细表》(表3-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表2-2-1、2-2-2)、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表》(表3-4),并提供身份证件等证明。
办理机关:“两区”人社局社保中心
办理程序:单位经办人带申办材料到“两区”社保中心——系统录入——办理成功
办理时限:每月16-25
证件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关于建立统一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流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0]212号)的有关规定
收费:无
年审及年检:无
18-2-2缴费核定
申办材料:申报核定缴费环节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缴费申报表格是否准确无误,有关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审核通过后,办理缴费核定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申报核定缴费环节提出审核意见后退缴费单位修正,缴费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报送,申报核定缴费环节再次审核。不按规定时间申报或重新报送后仍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核定缴费环节按有关规定核定应缴数。
每年年初,申报核定缴费环节根据参保单位的缴费申报情况,核定其当年缴费基数和应征数额,核定结果送财务管理环节。并将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年)》(表3-2-1)、《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月应缴费明细表》(表3-5)或《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表》(表3-4)反馈申报单位或个人。
缴费基数实行静态管理的,每月申报核定缴费环节根据参保单位的缴费申报情况和年初核定的缴费基数,核定其当期缴费基数和应征数额,将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月)》(表3-2-2)、新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月应缴费明细表》(表3-5)或《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表》(表3-4)反馈申报单位或个人。
缴费基数实行动态管理的,每月申报核定缴费环节根据参保单位的缴费申报情况,核定其当期缴费基数和应征数额,将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月)》(表3-2-2)、《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月应缴费明细表》(表3-5)或《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表》(表3-4)反馈申报单位或个人。
个体参保人员可以选择按月、季、半年或年的形式缴费。
参保单位或个人办理政策性补收或预缴费的,申报核定缴费环节生成基本养老保险费补收或预缴核定通知,发给参保单位或个人。
对未按规定申报的参保单位,按其上年(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年(月)缴费数额的,根据该单位经营状况、职工人数、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等情况确定应缴数额。参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由申报核定缴费环节按规定结算。
每月申报核定缴费环节根据缴费核定结果,生成《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征清册》(表3-6),送财务管理环节。
申请表格: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年)》(表3-2-1)、《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月应缴费明细表》(表3-5)或《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表》(表3-4)、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月)》(表3-2-2)、新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月应缴费明细表》(表3-5)或《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表》(表3-4)反馈申报单位或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月)》(表3-2-2)、《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月应缴费明细表》(表3-5)或《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表》(表3-4)反馈申报单位或个人
办理机关:“两区”人社局社保中心
办理程序:单位经办人带申办材料到“两区”社保中心——系统录入——办理成功
办理时限:每月16-25
证件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关于建立统一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流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0]212号)的有关规定
收费:无
年审及年检:无
18-2-3费用征收
申办材料:申报核定缴费环节按月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征清册》(表3-6)传送给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地税机关,作为其征收依据。
申报核定缴费环节每年根据基本养老保险欠费台帐,生成缴费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欠费应征清册》(表3-7),送财务管理环节和地税机关。
地税机关收款后,每月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保机构反馈到帐信息,传送《基本养老保险费实征清册》(表3-8)及相关收款凭证。
申报核定缴费环节每月根据财务管理环节传送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到帐清册》(表7 -2),登记应缴、实缴、当期欠费等台帐,送个人帐户管理环节记录个人帐户。
申请表格: 基本养老保险费欠费应征清册》(表3-7)《基本养老保险费实征清册》(表3-8)《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到帐清册》(表7 -2)
办理机关:“两区”人社局社保中心
办理程序:单位经办人带申办材料到“两区”社保中心——系统录入——办理成功
办理时限:每月16-25
证件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关于建立统一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流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0]212号)的有关规定
收费:无
年审及年检:无
18-2-4补缴欠费
申办材料:对因筹资困难,无法一次足额缴清欠费的参保单位,申报核定缴费环节与其签订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协议。如欠费单位发生被兼并、分立、破产等情况时,按下列方法签订补缴协议:
(一) 欠费单位被兼并的,与兼并方签订补缴协议;
(二) 欠费单位分立的,与各分立方签订补缴协议;
(三) 欠费单位进入破产程序的,与清算组签订清偿
协议;
(四) 企业被拍卖出售或租赁的,与主管部门签订补
缴协议。
破产企业破产前的欠费,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无法完全清偿欠费的部分,申报核定缴费环节受理企业破产清算组提出的申请并进行审核,同时将欠费等相关信息送稽核环节确认后,按规定程序报批核销。其程序为:对符合核销条件的,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复核,由州市人民政府报省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给予核销。
申报核定缴费环节依据财务管理环节传来的补缴欠费到帐信息,编制申报核定缴费台帐,调整参保单位或个人欠费信息,按月生成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欠费台帐,并通知个人帐户管理环节记录个人帐户。
申请表格: 无
办理机关:“两区”人社局社保中心
办理程序:单位经办人带申办材料到“两区”社保中心——系统录入——办理成功
办理时限:每月16-25
证件及有效期限:无
法律效力:《关于建立统一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流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0]212号)的有关规定
收费:无
年审及年检:无
18-3个人账户管理
18-3-1建帐与记帐
申办材料:参保人员首次参保缴费,帐户管理环节根据申报核定缴费环节传送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表3-1)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表2-2-1、2-2-2)等信息,为其建立个人帐户。
帐户管理环节每月根据申报核定缴费环节传送的到帐信息,记录个人帐户当期记帐额;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时间顺序滚动分配,补记个人帐户记帐额。
帐户管理环节每年应根据缴费人员当年个人帐户记帐额和缴费月数,按规定进行个人帐户利息计算,结合历年缴费累计本息储存额进行结转,记入个人帐户。
申请表格: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表3-1)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表2-2-1、2-2-2)
办理机关:“两区”人社局社保中心
办理程序:单位经办人带申办材料到“两区”社保中心——系统录入——办理成功
办理时限:每月16-25
证件及有效期限:无
法律效力:《关于建立统一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流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0]212号)的有关规定
收费:无
年审及年检:无
18-3-2转出
申办材料:参保人员转出的,帐户管理环节要求参保单位(或“个体参保人员”)填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表4-1),并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审核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记录,确认个人帐户记录情况。对有欠费的,通知申报核定缴费环节,要求单位或个人补缴欠费。审核无误的,向参保单位(或“个体参保人员”)和转入地社保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通知》(表4-2)。
(一)身份证件;
(二)职工调动证明;
(三)劳动合同等用工或解除、终止证明;
(四)转业、退伍军人行政介绍信等证明;
(五)省级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帐户管理环节收到转入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通知》(表4-3)(跨统筹范围转出的,应有转入地社保机构开户银行名称、户名、帐号等)后,为转出人员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表2-3)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表4-4),为其办理帐户转出手续。
(一) 统筹地区范围内转出的,转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档案资料,同时通知申报核定缴费环节。
(二) 跨统筹地区转出的,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表2-3)送财务管理环节办理基金转出手续。根据财务管理环节反馈的基金转出信息,封存其个人帐户信息,同时通知申报核定缴费环节。
(三) 从参保单位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转出手续。
申请表格: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
办理机关:“两区”人社局社保中心
办理程序:单位经办人带申办材料到“两区”社保中心——系统录入——办理成功
办理时限:每月1-10
证件及有效期限:无
法律效力:《关于建立统一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流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0]212号)的有关规定
收费:无
年审及年检:
18-3-3转 入
申办材料:参保人员转入的,帐户管理环节要求参保单位(或“个体参保人员”)填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表4-1),并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审核后,向参保单位(或“个体参保人员”)和转出地社保机构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通知》(表4-3)。
(一) 身份证件;
(二) 职工档案;
(三) 劳动合同等用工手续;
(四) 转业、退伍军人行政介绍信等证明;
(五) 转出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通知》(表4-2);
(六) 省级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帐户管理环节对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表2-3)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表4-4)等资料进行审核。
(一)对跨统筹地区转入的,与财务管理环节确认转入基金到帐情况。
(二)对从机关、事业、军队等单位转入的,要求其办理个人帐户一次性补贴划转手续并提供划转凭证,与财务管理环节确认划转基金到帐情况。
审核无误的,帐户管理环节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表2-3)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表4-4)等资料为转入人员续记个人帐户,并将转入人员参保信息送申报核定缴费环节。经审核发现问题的,由转入地社保机构负责与转出地社保机构联系更正,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予以配合。对跨统筹地区转入或从机关、事业、军队等单位转入的,需确认转入基金或个人帐户一次性补贴到帐无误后,再续记个人帐户,并建立标识。
申请表格: 填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转出地社保机构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通知》(表4-3)。
1.身份证件;
2.职工档案;
3.劳动合同等用工手续;
4.转业、退伍军人行政介绍信等证明;
5.转出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通知》(表4-2);(市内转移除外)
办理机关:“两区”人社局社保中心
办理程序:单位经办人带申办材料到“两区”社保中心——系统录入——办理成功
办理时限:每月1-10
证件及有效期限:无
法律效力:《关于建立统一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流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0]212号)的有关规定
收费:无
年审及年检:无
18-3-4中断缴费和恢复缴费帐户处理
申办材料:对中断缴费的,帐户管理环节根据申报核定缴费环节传来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表3-1)等信息,确认个人帐户记录,封存其个人帐户,并按月计息。
参保人员缴费中断后又续缴的,帐户管理环节根据申报核定缴费环节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表3-1),确认原个人帐户记载信息,恢复其个人帐户记录。
申请表格: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表3-1)
办理机关:“两区”人社局社保中心
办理程序:单位经办人带申办材料到“两区”社保中心——系统录入——办理成功
办理时限:每月16-25
证件及有效期限:无
法律效力:《关于建立统一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流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0]212号)的有关规定
十九、城镇职工工伤认定
办理条件:企业参保职工因工受伤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申办材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伤认定申请表、单位调查报告、工伤快报、病情诊断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申请表格: 《工伤认定申请表》
办理机关:“两区”人社局社保中心
办理程序:企业经办人或工伤职工本人,48小时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30日内提交申请材料。材料交齐后,社保机构15日之内做出受理(不予受理)决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工伤事故调查,并做出认定决定(两区人社局负责事故调查,昆明市人社局做工伤认定决定)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60日(含周末)
证件及有效期限:无
法律效力:《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
收费:无
年审及年检:无
二十、《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及年审
20-1申办《就业失业登记证》
申办条件:
⑴进行就业登记的劳动者(城镇户口),⑵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劳动者(3年之内毕业),⑶从用人单位失业的劳动者(1、3对应),⑷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劳动者,⑸承包土地被征用(完全失地农民,由村里开完全失地证明,盖章)、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者,⑹农村家庭有转移就业要求的本地户籍劳动者,⑺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以及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劳动者,⑻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劳动者,⑼非本地户籍在本市常住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劳动者,⑽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公益性岗位),⑾享受扶持政策的劳动者,⑿其他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情况。
申请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户口证明)、毕(肄)业证书、近期两寸免冠照片3张;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还应提交已发证(失业证、失业保险手册、农民工服务手册、再就业优惠证。)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劳动者,还需提供相应材料:⑴已就业的本地户籍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就业证明。⑵已就业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属于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的,提供用人单位信息、就业时间、订立劳动合同的证明;属于从事个体经济或者灵活就业的,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从业证明。⑶学校毕(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业证书或从学校毕(肄)业证明(毕、肄业学校和具体专业)。⑷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证明书)。⑸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停业的人员,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⑹土地被征用的失业人员,提供相关失地失业证明。⑺复员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⑻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教的,提供司法(公安)部门证明。
申请表格:《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登记表
办理机关:“两区”人社局社保中心
申办程序:
审核申报材料---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录入申请人基本信息---保存---打印---贴照片---盖失业人员登记专用章---盖钢印
办理时限:正常工作日
证件及有效期限:无
法律效力:《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收费:无
年审及年检: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即一年一检审(发证当年不检审,次年起审验。)
20-2《就业失业登记证》检审
办理条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
申请材料:《就业失业登记证》
申请表格及申请书:无
办理机关:“两区”人社局社保中心
办理程序:登记证管理---登记证年检---查询条件---经办机构---年审年度---身份证号码---查询---年审---登记证年检打印---查询---打印
办理时限:发证当年不检审,次年起审验,不得超过检审当年12月31日。
证件及有效期限:无
法律效力:《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收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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