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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1-13 12:01 来源:云南人事考试网 咨询QQ:800002381 微信公众号:hfpxwx
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普劳人仲公〔2016〕02号
普洱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谢文韬诉你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普劳人仲案字〔2015〕65号)于2015年10月15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并于2015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委已作缺席裁决。
因通过邮寄送达仲裁裁决书(邮政EMS1059149784715)被你单位拒收退回。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终局)裁决书(普劳人仲裁字〔2016〕1号)。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普洱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谢文韬未签订劳动合同,给付双倍工资11306元。
二、被申请人普洱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谢文韬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885.50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项合计人民币13191.5元(壹万叁仟壹佰玖拾壹元伍角整),该款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请你单位到本委(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办公室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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