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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1-02 10:20 来源:云南人事考试网 咨询QQ:800002381 微信公众号:hfpxwx
文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会经费审计工作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文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会经费监督工作,提高工会经费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工会经费审计经常化、制度化,发挥工会经费审计工作在加强工会内部风险控制、促进工会经费财务收支的规范使用,确保工会经费的安全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本部门各项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会工作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工会经费审计”,是指由本局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本部门工会经费收支活动的合规合法性所进行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审人员
第三条文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内部审计小组为本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由部门分管内审工作的领导任内审小组组长,内审小组在本部门行政领导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部门行政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内部审计小组办公室设在本局基金监督科,基金监督科、规划财务科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自觉接受同级或上级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人员为本局基金监督科、财务规划科工作人员以及根据内审项目需要从相关科室和经办机构临时抽调的人员。
第三章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独立核算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收支、单位预算和决算的执行情况;
(二)资产、负债、损益以及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财产租赁、转移、拍卖、抵押等经济事项;
(四)干部离任及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和经济效益;
(五)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实施、以及国家财经法规和部门、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
(六)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对本部门经济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开展审计调查。
第四章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一)有权在内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要求所属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有权检查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会计凭证、报表、会计软件、单位预算、资金和财务决算,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有权对审计涉及的事项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的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以及群众举报的涉及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经济违规、违法疑点,经部门负责人(或内审分管领导)同意,有权进行专项调查;
(五)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假资料、假情况的,有权向部门领导汇报,由部门作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审计、纪检监察机关。
(六)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七)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权向对其进行指导的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审计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反映。
被审计单位(人员)的权利和责任
第十条被审计单位(人员)必须接受内审小组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的审计,并为内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在接受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有关内审人员回避,但需有正当的理由;
(二)对审计事项进行必要的说明或解释;
(三)要求内审人员修正不符合规定的审计程序及不适当的行为;
(四)向委派内审人员的单位(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内审人员的不适当行为;
(五)对内审机构做出的审计决定及具体事项不服或有异议的,可申请复议。
第十二条被审计单位(人员)应支持、配合审计,接受内审人员的询问,及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对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被审计单位(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逃避、阻挠、妨碍审计,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凭证、账册、报表、档案等文件和资料,不得转移、隐匿资产。
第十三条被审计单位(人员)应接受并执行内审机构做出的审计建议、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审计复议决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干涉、阻碍内审机构做出有关的审计决定。
第十四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正常的审计工作,不得打击报复内审人员。
第十五条被审计单位应充分重视和利用审计成果,建立有效的督办程序,监督落实内审机构提出的审计建议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完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降低资金运营风险,确保基金安全。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本部门领导的安排,结合部门具体情况,拟定审计实施方案,报经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前应通知被审计单位;
(三)实施审计中,采用一定审计方法,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文件和有关资料进行检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取证,索取、印制证据材料。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改进的建议;
(四)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报送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五)对审计项目必要时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六)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应于15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提出,内审机构应当在十日内处理。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
有关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并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负责人、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由本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一)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
(二)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处理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基金监督科、规划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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