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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实现连续八年零欠费

时间:2016-10-09 10:55  来源:云南人事考试网  咨询QQ:800002381  微信公众号:hfpxwx

玉溪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实现连续八年零欠费

玉溪市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支持,以及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国土等有关部门的通力协作下,严格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实现连续八年零欠费,是全省唯一没有欠费的州市,为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有序开展,保证被征地农民参与社会保障提供了坚强的资金保障,为推进城镇化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基本情况

从2008年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自2016年8月止,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审核征地报件340件,征地面积5573.1公顷,应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原社保安置补助费)13.02亿元,实收13.02亿元,资金收缴率100%,实现专项资金征缴连续八年零欠费。

二、主要做法

一是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市、县区皆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其成员由监察、审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组成,负责对本级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为确保专项资金的落实和健康运行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证。

按职责分工,人社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贯彻实施、业务办理及个人账户管理、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培训和业务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的财务、统计和内控制度;财政部门负责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的勘测,确定补偿标准等征地补偿工作;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及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是统一政策标准。2008年玉溪市人民政府发布了第22号公告《玉溪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统一全市社保安置补助费(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缴纳标准为:征收建设用地和水田、菜地补助2.5万元/亩;征收旱地、园地补助1.5万元/亩;征收林地等其他农用地补助0.5万元/亩。2016年起统一调整为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标准执行,即: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根据国家确定的土地级别,每亩增收不低于2万元的资金,专项用于基本养老保障。

三是统一操作流程和审核标准。征地报件操作流程和审核标准全市统一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及《玉溪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征地时县级国土部门根据征地类别、面积等情况,拟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测算方案提交县级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审核通过后由县国土部门按审核确定金额向用地方征收后将资金直接缴入县级财政专户。县人社部门根据资金落实情况及被征地农民情况制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上报市人社部门审核。市人社部门按照“先保后征”及“谁用地谁负责”原则,坚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项资金不落实的坚决不予出具征地报件审核意见。专项资金落实到位、手续材料齐全按审核权限及程序,属市级审核的及时出具审核意见,应上报省人社厅审核的三天内将报件资料上报省厅审核。

对于部分确实难于及时落实专项资金的征地报件,实行“政府承诺制”,即由具有项目管辖权的当地政府对所欠缴的专项资金作出承诺,限期补缴。县区人社部门作为欠费清缴的主体单位,及时跟进项目进展动态,定期向当地政府及市级主管部门汇报,承诺期限到期,及时清缴欠费。人社部门坚持上一个征地报件欠缴资金未补齐的,坚决不再审核新的征地报件,确保了我市征地报件专项资金全部落实到位,实现连续八年零欠费。

三、存在困难和问题

我市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工作虽取得零欠费的佳绩,但随着养老保障工作的持续推进,存在的问题也日愈显现。一是专项资金有限,无法有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的收缴从2008年开始,如果将此专项资金用于保障包括2009年前完全失地人员在内全体被征地农民,则补助标准过低(以红塔区为例只能达到每人每年补助200多元,15年累计3000多元),无法到达提高保障水平的目的;如果按2016年改革政策要求将此资金只用于保障2009年后新产生的完全失地和人均耕地面积小于0.3亩的被征地农民,则有悖于改革和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初衷,无法体现制度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历史遗留问题将更加突出。二是部门间缺乏沟通协调机制。如2014年11月20—21日由省人社厅、财政厅、国土厅和发改委组成的省政府专项督查组到我市督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时,市国土部门提供的征地报件项目数比市人社局提供的报件数多几十件。在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上国土与人社未达到统一共识,确定保障对象工作迟迟难于推进。人社、国土、财政共同协办专项资金,但缺乏三方对账制度等。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及建议

一是坚持 “先保后征”及“谁用地谁负责”原则,严格执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项资金不落实的坚决不予审核征地报件的规定,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落实到位。

二是积极推进改革和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试点工作,按省厅要求认真开展参保工作,于2016年12月引导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让被征地农民切实享受到征地带来的福址。

三是建议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人社、国土、财政、农业、公安等部门定期召开协调会议,互通信息、互通数据、资源共享、达成共识,共同推进我市专项资金的落实乃至整个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

四是建议各级政府严格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补充专项资金不足。目前我市因专项资金有限,未能将2009年完全失地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建议各级政府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建立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各地在土地出让时,由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的资金用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不足和待遇调整”的规定,按时将风险资金资准备金划入财政专户,以期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供稿人:龙琼芳,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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