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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21 11:33 来源:云南人事考试网 咨询QQ:800002381 微信公众号:hfpxwx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禄丰县一老板获刑
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但在生活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却时有发生,不仅使劳动者生活陷入困难,也给社会带来更多不稳定因素。王某某是禄丰一公司及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10月开始拖欠李某某、普某某等77名农民工工资合计128654.1元,经多次催要,2015年12月29日,王某某安排时任厂长李某某以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向农民工出具欠条,并承诺2016年6月底付清所欠工资,但到2016年10月,王某某仍未支付拖欠的工资,于是李某某、普某某便持欠条到禄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通过劳动监察大队调查核实,并多次联系王某某,希望能前来配合处理。为逃避支付工资义务,王某某不接听电话,也不回短信。2016年12月7日,禄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王某某下达了禄人社监令决字(2016)13号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王某某在2016年12月23日前支付清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同日将决定书粘贴在公司及合作社门口,并拍照通过手机彩信发送给王某某。后王某某在公司办公室门口看到责令改正决定书,但也未到监察大队配合解决问题。
2016年12月24日,禄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其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经过办案民警初步侦查,后决定立案查处。通过10多天调查取证,公安机关掌握了确凿的证据,并于2017年1月10日电话通知王某某,随后他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多名劳动者报酬,同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其承诺回家尽快筹措资金,支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但时隔10个多月,王某某仍未支付拖欠工资,随后公安机关将其案件移
交禄丰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12月18日,检察机关依法向禄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通过公开庭审,认为王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多名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8年1月7日,禄丰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在同月10日被禄丰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一审判决宣判后,王某某及时将拖欠的77名劳动者劳动报酬128654.1元交到禄丰县人民法院,并主动缴纳了罚金。同年2月6日,禄丰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王某某并由禄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随后,王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案件受理后,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2018年4月4日作出判决:维持禄丰县人民法院对王某某的定罪、罚金,撤销其量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农民工流血流汗,获得自己的劳动报酬天经地义,该案的宣判不仅给用人单位敲响警钟,也对广大劳动者具有一定的法治教育意义,在遭遇工资被恶意拖欠、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时,劳动者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向用人单位追讨应得的酬劳。(禄丰县人社局 杨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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