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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8-04-29 14:00  来源:云南人事考试网  咨询QQ:800002381  微信公众号:hfpxwx

禄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认定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辖区内各企业参保单位:

根据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及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审核工作的通知》(楚人社发〔2017〕36号)文件精神,自2017年7月1日起,工伤认定相关业务由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为进一步完善工伤认定制度,依法开展工伤认定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县工伤认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为工伤的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申请工伤认定所需材料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及《楚雄州工伤认定工作规程(修订)的通知》,申请工伤认定材料包括: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3份;

(二)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与劳动合同姓名不一致的,应出具户籍部门的证明。(加盖单位公章,本人按手印确认);

(三)用人单位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四)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为经办人员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五)受伤害职工或者其亲属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为申报工伤及领取认定文书,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按手印);

(六)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提供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1份;

(七)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本人按手印确认,原件当场查看后退还单位)。存在事实上劳动关系但无劳动合同的,要由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出具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能够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如工资发放表等);

(八)现场见证人的证明(不少于2人),证人须携带身份证到人社部门当场出具证言;

(九)受伤当时的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1份(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本人按手印确认,原件当场查看后退还单位);

(十)《事故伤害报告表》一份,由受伤害职工所在单位提供,相应单位和负责人签字、盖章;

(十一)职工死亡的应提供医学死亡证明原件(公安机关提供的死亡证明或医院提供的死亡证明)和医院抢救记录(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当场查看后退还单位);

(十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原件1份;

(十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单位证明、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1份;

(十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1份(事故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本人按手印确认,原件当场查看后退还单位);

(十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诊断证明、工时记录及死亡证明;

(十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十七)下列情形应另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单位应对复印件的真实情况进行审查,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1.因机动车事故引起伤害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受伤害职工本人为汽车驾驶员的,应由本人同时提供驾驶证及行车证的复印件。

2.职工在公休日、节假日工作时受到伤害的,所属单位应提供加班证明表、工时记录、受到伤害时所在班次的证明等。

3.职工在本人工作场所外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所属单位应提供书面材料,说明离开原工作场所原因、受伤方位图,同时提供经基层单位领导签字确认的现场见证人证明材料。

4.职工在出差、学习期间受到伤害的,所属单位应提供书面材料,说明出差、学习的时间、地点、伤害经过等。

5.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单位应提交公安机关的报案、立案、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明及人民法院的裁决书。

6.职工因事故下落不明的,单位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应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复印件和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8.当地人社行政部门要求补正或举证的其他材料(如是安全责任事故,须提供安监局事故责任调查报告)。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申请工伤认定受理的时限。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由单位或受伤职工及其代理人收集工伤认定有关申报材料,自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20日内向县人社局提出申请,提交工伤认定申报材料。县级工伤认定机构自收到工伤认定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认定。并及时通知工伤职工所在的单位。

(二)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单位申报时限或职工对单位审查结果有疑义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四)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它部门或人员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影响工伤认定结果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退还相关费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用人单位拒不协助工伤认定机构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工伤申报材料如有变动,将及时通知。

(七)具体申报工伤提供的材料、工伤认定等由我局负责解释。

禄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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