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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医疗保险稽核工作人员守则

时间:2014-12-08 13:30  来源:云南人事考试网  咨询QQ:800002381  微信公众号:hfpxwx

作为医疗保险稽核工作的具体执行者,稽核人员要认真行使稽核工作职权,严格履行稽核工作义务,增强业务技强,强化服务意识,提高稽核工作质量和效率。

一、稽核人员开展工作时行使的权利

(一)有权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稽核相关的资料;

(三)可以对被稽核对象进行与稽核事项相关的调查、询问。

二、稽核人员应承担的义务及遵守的工作纪律

(一)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公从服务的意识,自觉保持严谨认真的工作作风和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

(二)主动学习医疗保险基本理论、医学、经济学、统计学方面的知识,不断加深对医疗保险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医疗保险中心各项业务的办理方法和规程的认识和理解;

(三)保守被稽核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为举报人保密;

(五)办理稽核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严格遵守“六不准”:

1、异地稽核时,不准由被稽核单位安排住宿。

2、不准接受稽核单位安排的就餐或宴请。

3、不准无偿使用被稽核单位的交通这、通讯工具。

4、不准参加被稽核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和联欢活动。

5、不准接受被稽核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以及报销任何因公因私的费用。

6、不准向被稽核单位提出与稽核工作无关的要求。

三、稽核人员执行回避制度。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核人员应当自行回避:

(一)与被稽核单位负责人或都被稽核个人之间有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稽核单位或稽核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稽核单位或者稽核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稽核公正实施的。如被稽核对象申请复审,医疗保险中心同意并进行再次稽核时,原稽核人员应该回避;稽核过程中稽核人员与被稽核对象出现严重争议,被稽核对象提出回避请求并被医疗保险中心接受时,原稽核人员应该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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